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509-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风雨球场、田径场灯光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田径场灯具额定功率1000W-1500W,其他场地(风雨球场、网球场、看台、体育馆东西及入口处)灯具额定功率200W-600W。”,该条款以强制参数(“★”号条款)的形式严格限制了灯具的功率范围,我方认为此要求不合理,且可能损害采购人的最终利益。综上,我方建议应更关注最终的照明质量而非灯具功率本身。建议修改此条为:“投标人所提供的田径场灯具,必须提供基于专业软件的照明计算报告,证明其布灯方案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照度、均匀度等所有指标要求。”如此,既能确保效果,又能让各家投标人充分展示其技术优势,为采购人提供性价比最高、最节能的解决方案。
质疑答复1:本项目灯具额定功率结合场地照明要求和灯具光衰。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2:▲2:“光源芯片须采用SMD集成,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且芯片必须有独立的透镜。”“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这一要求,并非体育照明灯具的性能、质量、安全或节能核心指标。此要求极为罕见,在主流体育照明品牌中不具备普遍性,其功能与“验证真伪”(▲6条款已要求二维码防伪)重叠,且实际运维中无应用场景。该条款疑似为某一特定品牌的内部管理特征,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请问设置此项作为加分项的必要性及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是什么。
质疑答复2:“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对于芯片的质量控制以及后续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目前已普遍采用。二维码防伪是对灯具的要求,可验证供货产品真伪。两项功能并不重叠,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3:▲3:“单颗芯片额定功率≥6W,实际消耗功率≤4.5W,余留量≥25%”。此条为“双重标准”。“额定功率”与“实际消耗功率”是不同概念,此条意在要求芯片必须在低功率下运行以实现某种“余量”。该参数设置方式非常特殊,并非行业通用表述或测试标准。主流厂商更关注、整灯光效(▲2条款已要求≥130Lm/W,此为核心指标)。此条疑似为特定品牌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构成了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质疑答复3:本项目室外运动场地高杆灯考虑灯具尺寸、承重带来的安全问题,对单颗芯片额定功率做出要求。单颗芯片实际消耗功率低于额定功率可以减少芯片的负担,降低工作温度,提高灯具稳定性和延长使用寿命,与灯具光效要求不冲突。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4:▲4:“灯具外壳采用1070超高导热型材料,散热结构设计采用镂空对流及散热筋设计。”“1070超高导热型材料”是一个极其特定且不常见的材料牌号。行业通用标准为要求“压铸铝材质”并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Ts点)”,如本条款后半部分“TS<85°C”即为合理要求。指定具体材料牌号(且非常规牌号)涉嫌指定特定品牌或产品,排斥了其他使用不同牌号但同样能满足甚至优于“TS<85°C”这一最终散热效果的优质产品。
质疑答复4:采用1070超高导热型材料是对灯具外壳材质的要求,Ts温度指的是LED焊脚或热沉处的温度。1070超高导热材使用广泛,灯具外壳采用1070超高导热型材铝材料,不仅能够提升灯具的散热能力和耐久性,还能够保证灯具的稳定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5:▲(2):“系统软件平台实现功能证明:……等功能(提供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测试报告)”。要求“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测试报告”作为加分证明,此要求门槛极高且不常见。通常,软件功能应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条款已要求)和软件操作界面截图或功能演示来证明。额外要求“技术鉴定测试报告”,极大地限制了潜在投标人,仅有极少数企业会为此非强制认证软件进行此项测试,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质疑答复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测试报告”是对软件产品参考国家标准完成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仅要求提供软件功能的承诺或软件操作界面截图存在不确定性。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6:▲(3):“设备国家信号发射备案证明: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此要求与项目本质关联性存疑。体育场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通常采用有线(如DALI、KNX)或通用无线协议(如Zigbee、Wi-Fi,这些频段已为开放频段)进行控制。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意味着系统采用了需要单独核准的特定无线电频段,这并非行业通用方案。该条款间接指定了某种特定的、非主流的通信技术方式,为大多数具备成熟智能照明解决方案的投标人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
质疑答复6:本项目照明控制系统包含无线电发射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是确保无线电发射设备合法使用无线电频段的重要凭证。为保证其频段合法要求其本身或其使用的通讯模组,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的设备国家信号发射备案证明:系统设备终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质疑答复7:同质疑事项6。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中的▲(2)系统软件平台实现功能证明:智慧照明工作台(智慧照明系统管理平台)、场景策略(应用策略)、数据管理(能耗数据分析)、设备管理(编辑设备的设置和属性)、预警信息(识别预警)等功能(提供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测试报告)。(4)8路照明控制模块(或调光模块)通过安全型式试验报告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合格。(提供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质疑答复8:质疑内容中所列依据多处与招标文件不符,如:“第3级的备案证明”、“智能照明物联网平台能实现智控中心、告警管理、设备升级管理、设备可视化、巡检管理、视频监控”招标文件均无。“软件产品技术鉴定测试报告”、“8路照明控制模块(或调光模块)”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产品投入销售或使用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完成检测的正规依据。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9:投标人所投灯具制造商获得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质量类奖项得2分;省级及以上(含省级)质量类奖项得5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质疑答复9:质量奖用来表彰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方面达到高质量水平的企业,是对质量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就的组织的表彰,对质量管理具有标杆作用。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10:投标人所投灯具均需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二维码防伪身份信息,可扫码验证产品真伪。招投标项目产品供货验证真伪性,通常采用要求厂家提供盖有鲜章的质量保修书及出厂合格证加以证明。二维码防伪身份信息验证产品真伪,仅作为一种后期验证的非主流佐证手段,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设置要求,且与评分息息相关。明显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属于为某特定品牌定制控标参数,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质疑答复10:二维码防伪是对灯具的要求,可验证供货产品真伪。两项功能并不重叠,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1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实力、产品综合介绍、质量保证等,按照方案的完整度、系统性、规范性、严谨性评分。招标文件详细审查当中的供货方案要求需包含产品综合介绍,产品综合介绍无详细,客观的评审依据。并且潜在投标人已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再要求投标人在供货方案中描述产品综合介绍属于重复评分。因此,产品综合介绍完全没必要在进行一次评审。
质疑答复11:招标文件仅对技术参数作出通用要求,各潜在投标人产品综合介绍可针对所投产品作更全面细致的呈现,可包含且不限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内容。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2: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体育专业照明LED投光灯要求“2.光源采用LED芯片,芯片光效≥1501m/W,5500K≤色温≤6000K,显色指数Ra≥80,R9≥10,光源芯片须采用SMD集成,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且芯片必须有独立的透镜。“R9≥10”要求不合理,R9为饱和红色显色指标,适用于博物馆等特殊场景,而体育照明核心需求为动作识别与判罚清晰度,行业普遍采用R9≥0,强制R9≥10无实际视觉提升,严重违背“按需设定参数”原则。国内主流场馆(如奥体中心)现用设备R9多为0-8且均达标,此要求直接排除大量合规产品,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不得设定无关技术参数”的规定。必须立即删除或调整为“R9≥0”。“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缺乏必要性,LED行业主流采用SMD集成芯片,模块化封装,单颗芯片尺寸微小(仅数平方毫米)。逐一编号需非标工序,且编号信息在安装运维中无实际应用价值,属于过度技术要求。“芯片必须有独立的透镜”涉嫌排斥竞争,LED光学设计存在“独立透镜”“集成透镜”等多种成熟方案,其中集成透镜在体育照明中可实现更高光利用率及更优防尘防水性能。强制要求“独立透镜”排除其他优质技术方案,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禁止设定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质疑答复12:根据相关规范及标准,R9值的要求适用体育场地,不存在只适用于博物馆等特殊场景的说法。“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对于芯片的质量控制以及后续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每颗光源芯片逐一编号目前已普遍采用。“芯片必须有独立的透镜”可以显著提升灯具的性能,减少眩光,同时延长灯具使用寿命。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13: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体育专业照明IED投光灯“4.灯具外壳采用1070超高导热型材铝材料,灯具采用模组式设计,模组之间有独立的散热系统,TS<85°C,散热结构设计采用镂空对流及散热筋设计。”灯具外壳采用1070超高导热型材铝材料,灯具采用模组式设计,模组之间有独立的散热系统,TS<85°C,散热结构设计采用镂空对流及散热筋设计:此项属于对灯具结构进行限制性要求,明显为某个品牌灯具量身定制,只要保证灯具散热效果佳,散热温度不高于85℃即可,本项指定要求采用了1070超高导热型材铝材料,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强烈要求删除此项不合理参数。
质疑答复13:同质疑事项4。
质疑事项14: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体育专业照明LED投光灯要求“3.单颗芯片额定功率≥6W,实际消耗功率≤4.5W,余留量≥25%,功率因数≥0.97,波动深度或频闪比≤0.1%。”此招标要求存在不合理性及明显排他性,经市场调研,当前IED灯珠功率主流规格为0.5W、1W、2W、3W、5W、1OW,其中6W规格并非行业常规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极为少见,属于非标定制范畴:但该招标条款却强制要求“每颗灯珠额定功率≥6W”,至今未明确该参数设定的技术依据、行业标准依据或实际应用必要性,为何刻意避开1-5W等成熟常规功率,单独限定≥6W?此要求毫无合理支撑!而多数拥有丰富体育照明项目实施经验、能提供1-5w常规优质灯珠的供应商,均因该不合理限制被排除在外,实质剥夺了多数合格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
质疑答复14:同等功率的灯具,单颗灯珠功率越小,灯珠数量越多,灯具尺寸越大,易带来室外运动场地灯具安全问题。据市场调研,满足条件投标人具备三家以上,符合招标要求。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15: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第32页对照明控制系统的要求事实依据:贵方招标文件中所列照明控制系统技术要求存在严重不合理性与明显排他性,我方提出以下严正质疑:
一、软件著作权与平台功能要求涉嫌量身定制
要求提供“智慧照明工作台”“场景策略”“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预警信息”等极其具体的软件功能命名,并强制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鉴定测试报告”,该类描述与特定供应商产品界面和功能模块高度重合,实质上已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除、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二、无线电型号核准证要求缺乏必要性
照明控制系统通常使用通用无线通信频段,该类模块均已获得国家核准。单独要求整个系统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属于重复认证,且无实际安全和合规意义。此项设置具有明显排他性。
三、型式试验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产品
要求“8路照明控制模块(或调光模块)通过安全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该表述直接指向已定型产品,排除了可采用同等性能多模块组合或集成控制的解决方案。
质疑答复15:
一、系统软件平台实现功能包含智慧照明工作台(智慧照明系统管理平台)、场景策略(应用策略)、数据管理(能耗数据分析)、设备管理(编辑设备的设置和属性)、预警信息(识别预警)仅为对系统软件平台能实现的功能要求作出的阐述,并不代表具体的软件功能命名,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具备要求的功能均可。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二、同质疑事项6。
三、“8路照明控制模块(或调光模块)通过安全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包含“8路照明控制模块通过安全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或者“调光模块通过安全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不存在已定型产品情形。安全型式试验和电磁兼容型式试验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设定。故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16: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第32页对照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人所投灯具制造商获得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质量类奖项得2分;省级及以上(含省级)质量类奖项得5分。从项目实际需求来看,本项目的核心在于灯具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适用性以及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与合同直接履行相关的因素。质量类奖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质量把控水平,但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奖项的简单划分,并不能精准匹配项目对灯具质量的实际需求。不同地区的奖项评定标准和难度差异较大,这种以行政级别划分奖项得分的方式,缺乏对奖项实际价值和与本项目相关性的深入考量,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对潜在投标人形成了不合理的限制,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质疑答复16:同质疑事项9。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地 址:滁州市南谯区醉翁西路101号
联系方式:13866942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博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长江商贸城B区1栋509室
联系方式:13739202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瑞全、陈慎洁
电 话:13866942172、13739202166